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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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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财政厅电话

1、河南省财政厅的电话是0371-6572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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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3、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二、河南省财政厅电话号码

河南省财政厅各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办公室联系电话: 0371-65802015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 0371-65802904综合处联系电话: 0371-65808906预算局联系电话: 0371-65808505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371-65802620预算绩效管理处联系电话: 0371-65808079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 0371-65808506国库支付局联系电话: 0371-65808003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

党组书记、厅长:赵庆业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张中亮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战荣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陈静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新建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翔煜党组成员、副厅长:李铭总会计师:马晓飞二级巡视员:郑新建二级巡视员:杨文献

法律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一条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三、河南省财政厅机构设置

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主管全省财政工作,下设六个内设机构和一个派出机构。

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财政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财政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财政计划和预算,监督和管理全省财政收支,加强对各级财政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财政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条例》,河南省财政厅下设以下六个内设机构和一个派出机构:1.综合处:负责行政管理、综合协调和内部管理职能。2.预算处:负责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省财政预算。3.财务处:负责全省国库资金管理、账务管理、财务运转和监督管理职能。4.税收处:负责全省税收收入管理、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能。5.社会保障处: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能。6.稽核处:负责全省财政稽核、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职能。7.驻省建设厅纪检组:负责监督厅机关建设成果,以及驻省建设厅机关纪检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的职责范围具体涵盖哪些方面?河南省财政厅的职责范围涵盖了全省的财政收支管理、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社会保障工作,以及财政稽核、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下设六个内设机构和一个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财政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财政计划和预算,监督和管理全省财政收支。其职责范围涵盖了财政收支管理、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社会保障工作,以及财政稽核、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财政管理法》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管理和监督、预算和绩效管理、税收收入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以及财政稽核、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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