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第二章发展和扶持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4、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5、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6、(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7、(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8、(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9、(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10、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11、(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12、(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13、(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中转配送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建设。第十二条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5、(一)建设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16、(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
17、(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18、(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新设备开发、示范与推广;
19、(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20、(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资金、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散装水泥的现状
水泥散装化在我国起步较早,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推广。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专业化的散装水泥产、运、储、用等环节构成的产业和技术链已初具规模,并且逐步形成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散装水泥发展格局。
供应量是衡量散装水泥发展的直接标准。据商务部统计,到去年末,全国散装水泥供应量已达到6.36亿吨,全国平均散装率达到45.82%。与此同时,散装水泥物流设施设备能力得到快速提升,全国散装水泥综合运输能力达6.4亿吨,综合发放能力6.07亿吨,分别比“十五”初期的2001年增长了352%和252%。在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近5000家,去年销售散装水泥1.07亿吨。
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意见中将散装水泥宣传列入散装水泥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年,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确定了每年6月份第2周为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200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从下半年的11月份调整为上半年6月份后,由于宣传时间、目标、方向的高度一致性,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与全国节能宣传周合并同步进行。
2004年,商务部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目前全国混凝土“禁现”城市已达到300多个,全国预拌混凝土年供应量达6亿多立方米,已建立规模化的现代混凝土生产企业近3000家;集中使用散装水泥达到2亿多吨,占散装水泥总使用量的37%。
2007年6月6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目前全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已发展到200多家,预拌砂浆罐车200多辆,移动筒仓700多个,在一些砂浆“禁现”城市,预拌砂浆供应链已现雏形。
坚持不懈推广水泥散装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河南郑西铁路客运专线,仅三门峡段就使用散装水泥63万吨,由此节约标准煤4914吨,节约包装纸3780吨,创造社会综合经济效益2835万元。据监测统计,1978年至2008年,全国累计生产散装水泥37.42亿吨,可节约标准煤8600万吨、减少粉尘排放376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亿多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3万吨,实现经济效益1684亿元。
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3、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4、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条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7、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8、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第十四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第十八条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9、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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